乐东黎族自治县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依法组卷归档形成的档案卷宗。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县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县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负责本机关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自我评查工作。
上级部门已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制订评查方案、下发评查通知,明确评查的地点、范围、内容、方法、时限和标准要求;
(二)被评查机关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以及相关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案卷评查组织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或者选送案卷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汇总案卷评查工作情况,并向被评查机关反馈意见;
(五)形成案卷评查工作报告,通报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出具公文并采取特殊登记措施,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防止毁损、遗失、泄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评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活动的情况;
(四)有无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
(一)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二)依法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
(三)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四)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六)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
(七)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行政许可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八)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九)许可文书、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批、依法决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救济途径、履行等步骤;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拟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物品清单规范;
(三)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形式,证明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依法组织应当举行的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七)落实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当;
(九)依法送达执法文书;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形式和载明的事项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
(十一)结案符合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评查内容: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并按规定履行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义务;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或者邀请见证人到场;
(五)有无违法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六)依法报告补办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手续;
(七)按法定期限或者要求实施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依法移送涉案财物。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案卷评查内容:
(一)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依法中止执行行政强制、依法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依法恢复执行行政强制;
(五)依法终结执行行政强制;
(六)有无采取法律禁止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决定;
(七)遵循依法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依法划拨存款(汇款)、依法拍卖财物的特别规定;
(八)依法作出行政强制代履行、立即实施代履行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确认案卷评查内容:
(一)申请材料种类、数量符合法定要求;
(二)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三)查验记录、对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全面、客观、公正;
(五)颁发证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六)收取费用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第十二条 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程序评查内容,针对个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管理评查内容:
(一)落实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和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三)规范卷内材料排序;
(四)卷内材料完整。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案卷合格率低的或者不配合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在案卷评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卷评查组织机构应当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影响实体判断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实施案卷评查中,应当公正公平实施评查、保证案卷整洁完整并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不得隐瞒篡改案卷内容、损坏丢失案卷或者泄露相关涉密和个人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所属单位依法处理;给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