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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2017/08/11 9.8k 阅读 296 点赞

乐东黎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东黎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乐东黎族自治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县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五)政府确定需要的其他领域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二)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四项基本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县监察、财政、住建、国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规划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动态地提出拟建项目,县发改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县财政局根据规定安排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待项目完成可研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由项目提出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获批准并且用地落实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条件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主体明确;符合国家、省、县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立项报批提供的材料:(1)申请项目立项的报告文件;(2)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文本(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3)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县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准其项目立项。
    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即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等)立项前由县发改部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同时向住建、国土、林业、水务、科信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等手续。
    第八条  总投资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图审并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作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最高控制价的依据。
    总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总投资大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进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研究,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发改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尽快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财政、住建、国土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的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修改,然后依据评审报告按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县政府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按权限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选址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审批意见;(6)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审批意见;(7)资金来源证明;(8)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和招标方案;(10)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审批、节能评估、压矿评估、地灾评估、水土保持等手续;但在县城或镇村规划区内建设的、在原址或原路上建设的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和砍伐林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立项后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报批手续都可省略。
    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按《乐东黎族自治县重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对要求实行并联审批的项目,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由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召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联审会议纪要。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根据联审会议纪要,主动、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前期报批有关工作。
    县重点项目及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上决定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凭会议纪要(文件),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于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批文,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各前置审批主管部门正在受理的证明及补正材料承诺书,报县政府批准,先给予审批通过,再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县发改部门,由县发改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由县发改部门核批。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批时应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3)资金落实证明文件;(4)国家、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项目概算作为编制施工图及预算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概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调整和增加概算的,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的管理办法》(琼发改招概审〔2014〕1986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图和编制工程预算,并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图审,工程预算要按规定报县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工程招标事项原则上在可研批复时一并核准。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对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完成后核准招标事项,评审通过的预算是招标事项核准的依据。
    县发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材料:(1)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2)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3)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招标事项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招标投标办提出招标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1)项目立项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以及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2)初步设计与概算批复文件;(3)项目预算评审批复文件;(4)资金来源证明;(5)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县重点项目及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上决定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凭会议纪要(文件)实行容缺受理制度,主件材料(项目立项或可研、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及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财政部门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意见)齐全, 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项目,因土地、规划等招标前期资料不全的,经招标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并出具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办理的证明,报县政府批准,可先行进入招标程序后再补齐材料。
    对规模以下(施工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50万元以下,主要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元以下)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投标,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邀议标程序确定承建和监理单位。邀议标程序遵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制度》(乐办发〔2014〕9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必须将招标结果报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由县发改部门编制完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要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县发改部门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县发改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投资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县发改部门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查批准。  
    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县发改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但项目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项目的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县发改部门应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等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规定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拨付具体办法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规定》(乐府〔2012〕27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变更及预算调整要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乐府〔2009〕32号)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审计部门审核。县审计部门应在受理后的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若干规定》(乐府〔2009〕3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审计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后30日内,建设单位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咨询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安监、施工、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和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4月1日印发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乐府办〔201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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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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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