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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2020/06/10 1.8w 阅读 298 点赞

乐府办规〔2020〕2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根据《海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琼建规〔2019〕7号)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2019〕39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同一审批阶段内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其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等事项采取“网上申报、一窗受理、审批协同、结果共享”等方式,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综窗)统一接件、出件。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时限按项目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100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的一般建筑工程80个工作日内,社会投资的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中小型建筑工程和自然人建房工程65个工作日内,已推行极简审批改革的园区建筑工程30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 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从提出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四个阶段。并联审批的四个阶段和主要事项如下: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社会投资项目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类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省级权限)、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省级权限)等事项。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含设计方案审查)核发。

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省级权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或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省级权限)等事项。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或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三亚国家安全局)、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等事项。

(三)施工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等事项;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第二阶段或第三阶段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第一、第二、第三阶段可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含报告表、报告书审批),县科工信局的节能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取水许可审批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或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三亚国家安全局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项目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

本阶段可并行办理事项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其他验收事项在联合验收前完成即可。

项目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备案、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根据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或具体项目审批要求相关阶段并联审批或并行推进。

根据改革进程,各部门审批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或精简的应及时更新公布。

第六条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审批综窗全流程服务,建立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阶段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

按照合理、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在不改变前置关系的前提下,支持申请人按照建筑工程的实际需求,分阶段对审批事项按需申请并联审批。申请人可按照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电子申请材料,也可到审批综窗,在现场审批综窗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所申报项目应取得项目代码。

(二)网上预审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审批综窗工作人员应及时查看审批系统的项目信息,对其电子材料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一窗受理

通过网上预审的并联审批项目,对受理需要申请人同步提交纸质材料的,审批综窗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要求或经审批部门确认材料无误的,进行统一登记后予以接收,连同电子申报材料一并推送至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则由审批综窗直接从审批系统上受理,将电子材料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涉及省、县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纸质材料提交至省、县级审批综窗(省、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对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并联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法律法规明确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审批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一窗出件

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完成审批事项办理后,结果送交审批综窗,审批综窗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应证照或审批文书。

(六)信息共享

各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批复文件)信息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打破各部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等事项的信息孤岛,全面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

第七条并联审批工作职责划分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牵头单位,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其他涉及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并联审批相关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完成“一枚印章管审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且厘清审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三定”职责后,各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一)各阶段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1.指导编制各审批阶段统一的申报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用于本阶段的并联审批。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不得额外增设前置审批条件。

2.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审批综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各阶段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1.向牵头单位提交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内容及变更情况,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梳理、简化本部门本阶段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等。

2.按照承诺时限,限时完成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3.完成本阶段并联审批中涉及本部门的协调调度工作,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本阶段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三)审批综窗工作职责

审批综窗负责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咨询时采集项目信息,收集申报材料,将相关申报材料流转给相关审批部门,并负责将各审批部门的审批情况统一回复项目单位。同时,审批综窗人员向申请人介绍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指导申请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服务需求进行回应。对于重大项目审批,根据项目审批需要,或者相关单位、项目业主申请组织相关部门窗口召开联席会议,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联合咨询、联合告知、联合预审、联合解难等服务。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建立考评考核管理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查处。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不得额外增设前置审批条件。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十条加强批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后期监管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应由监管部门按要求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