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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管理制度(试行)

2020/06/11 1.9w 阅读 447 点赞

乐府办规〔2020〕4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

服务事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事项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2019〕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审批中介服务应体现“双方自愿、依法约定、信守合同、优质高效”的原则。中介服务机构凡经依法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均可在全县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限定委托人选择范围。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有法定依据,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第二章行业自律

第四条依法依规执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开基本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乐东县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公布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压缩服务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力争提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规范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和机构自建网站上一并公开,实行“阳光价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乱收费、高收费、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

第八条做好执业记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委托事项、委托人的要求、收费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妥善保存中介服务合同、执业记录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资料。

第九条提供优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结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中介服务事项的规范和标准,编制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并在工程项目综合窗口进行公开。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或超出资质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不依法依规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四)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商业机密等;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用建设

第十一条全县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具有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通过服务质量“一事一评”、“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信息评定等方式,获取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等信用信息,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发布、使用和异议处理制度,公开有关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即办事项和承诺限时办理事项,在事项办结时,由服务对象对所办事项进行“一事一评”。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依法具有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细则,依照相关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中介服务项目,从服务质量、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

其他与中介服务有关的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细则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经营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收集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考核、委托人评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定等内容,在工程项目窗口进行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信用机制。对守信中介服务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列入优先推荐名单;还可按国家和省、县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介服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具有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者,应予以曝光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核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

(五)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县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或惩戒措施。

第四章综合监管服务

第十五条依法具有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实行统一指导协调、统筹评价监督,承担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具体指导、管理和监督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监管,协调解决中介服务机构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切断主管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利益连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十六条依法具有中介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如12345、12315);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实名投诉、举报并留有联系方法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或者要求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将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交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三)将依法应当由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中介服务事项转由申请人委托;

(四)委托同一中介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展技术性审核。

第十八条鼓励、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各有关部门建立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发展机制,制定适应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组建综合性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联合体。建立公共信息库,做长中介服务产业链,加强人才互通互用,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各行业主管及有关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坚持中介服务事项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依据工作实际不断简化中介服务技术内容要求,优化审批方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减时降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