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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2020/06/11 1.4w 阅读 264 点赞

乐府办规〔2020〕5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各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县各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从重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报送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红黑榜名单,且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审批告知承诺制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五)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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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