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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20/05/07 6.5k 阅读 523 点赞

乐府办规〔2020〕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根据《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9-2030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四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专用、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或在特定区域范围内,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特定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并要符合全省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时,应与省和我县国土空间规划、路网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等充分衔接,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发展需求等,提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

第三章建设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各类用途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各类新建建筑: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二)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三)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海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本县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均应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第七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管理。

第四章建设审批和验收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乐东供电局负责落实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申报流程及服务规定,简化电力计量装置报装手续,落实绿色通道和限时办结要求,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高效服务。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于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不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需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进行验收。对于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平台组织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东供电局等行业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充电基础设施,方可接入省级平台。

第五章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条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建设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以每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补贴上限2020年前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10%。补贴费用省、县各承担50%。

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0.2元每千瓦时,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每千瓦时;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千瓦不超过200元每年。补贴费用省、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2020年底前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资金补贴,2021-2025年一次性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资金补贴。补贴费用省、县各承担50%。

第十二条依据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原则,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一)资金来源。积极协助企业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县级配套承担由县财政局给予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向县政府申请,由县财政局拨付。

(二)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县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对违规套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准入退出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的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即省级平台通过网站等媒体将运营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运营企业纳入年度公布的充电运营企业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运营企业在与省级平台完成数据对接后,可申请建设、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准入:

(一)经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

(二)遵守国家及本省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拥有5名以上专职运行维护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资料;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度应满足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能综安全〔2016〕212号)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有关标准;

(二)充电运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等级差、破产倒闭、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

(三)未能如实履行准入时所承诺事项。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主体责任,要按照优化服务的要求,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工作;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与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对接及全县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按标准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督促指导;县商务招商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加油站、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落实充电设施配建工作;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县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县国资委负责协调推进县属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协调推进各自行业内有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场地,统一设置标识牌管理,将充电设施统一标识纳入《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统一喷涂充电设施停车位标识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充电车辆占用公共充电设施停车位的车辆进行惩戒管理。

第十八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省和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三)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四)新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省和我县总体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给予价格支持。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