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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2017/08/11 1.1w 阅读 188 点赞

乐府办〔2016〕10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政务服务项目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县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管理。 

  第三条县政务中心负责政务服务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项目,是指进入县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和相关收费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统称。 

  所称窗口单位,是指在县政务中心设有办事窗口的县政府直属单位和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 

  第五条除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外,对于许可审批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及相关的收费项目,各行政审批单位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确保所有政务服务项目进入县政务中心(法律、法规规定不进驻的除外);凡是进入县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其他任何场合另行受理办理。 

  第六条进入县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项目依照“合法、合理、规范”和“高效、便民、优质”的原则确定。主要包括: 

  (一)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登记证书及批准文件等事项。 

  (二)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等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 

  (三)为公民办理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许可证、资格证及其他有关证件等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认为应进入县政务中心办理的其他政务服务项目。 

  (五)没有特殊规定不进驻县政务中心一切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及相关的收费项目。 

  第七条 对政务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进驻行政审批单位及其政务服务项目申请退出县政务中心,应经县政务中心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二)进驻行政审批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调整、变更政务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政务中心申报; 

  (三)县政务中心可根据政务服务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商相关单位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务服务项目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进驻行政审批单位单位应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或制作《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做到“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公开: 

  (一)项目名称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项目名称为准,实际操作中需分解成小项的,应在其项目名称下分项。 

  (二)项目依据应当标明文件制定机关、标题、文号和具体条款。 

  (三)申报条件应当注明具体项目申报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资质等内容。 

  (四)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审批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五)办理程序应当科学合理,程序的设定应包括项目办理全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其他单位前置性审批或者需要下级机关初审的,应在程序中注明。 

  (六)除当场办结外,承诺办结的期限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项目办理实际情况进行缩减,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标明总时限,并在总时限后加括号注明有关环节的分时限。 

  (七)对于承诺办结的政务服务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承诺时限,答复具体审批进展情况。 

  (八)涉及收费的政务服务项目,应列明具体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和合法有效的收费依据。 

  第九条 政务服务项目实行规范化办理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进驻行政审批单位政务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审批、缴费、核发证(照)、批准文件的回复等环节,均应在县政务中心现场办理。 

  (二)进驻行政审批单位应按照县政务中心的规定要求做好办件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三)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审批办位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通过县政务中心网站或各行政机关网站免费下载。 

  (四)申办件所涉及的事项,属于进驻行政审批单位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应由受理窗口与其本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到本单位办理其他手续。 

  (五)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凡材料不齐备或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或书面答复申请人。 

  (六)县政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进行监控,接近承诺时限提示,超出承诺时限报警。 

  (七)政务服务项目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应在县政务中心信息发布场所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及公众查阅。 

  第十条 政务服务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费。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送县政务中心备案,并将复印件在窗口的显著位置摆放。 

  依法应收的费用,均须由服务对象凭窗口工作人员开具的《缴款书》,到设在县政务中心的银行代收费窗口缴纳,并全部缴入国库。收费应使用县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不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单位的政务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县“审管分离”方案要求,参照本办法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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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