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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项目办理规定

2017/08/11 1.8w 阅读 268 点赞

乐府办〔2016〕11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项目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称县政务中心)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下称审批办)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运行,政务服务项目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在县政务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备案。审批办是唯一审批本单位所有审批事项的权力机构,非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组织、审批任何政务服务项目;凡政务服务项目,务必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其他任何形式的印章一律无效(如有政策和法律规定只能使用单位公章的,须审批办主任审核签名)。 

  第三条政务服务项目根据办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制。 

  第四条程序、条件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办只需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类审批事项,如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单位应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当场 

  办结的,审批办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五条程序、条件相对复杂,需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论证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其办理程序为: 

  (一)审批办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办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向有关单位申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或不需要进行审批的,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注明日期。 

  (三)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响审批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审核材料过多,需要一定时间认定的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服务对象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四)审批办承诺办理申报事项后,其审批办公室应立即按该事项的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由审批办负责统一组织和安排,并有权调配本单位有关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听证、招标、拍卖和专家评审等,无特殊理由,务必安排在县政务中心内举行。属于单位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应由受理单位审批办负责协调,切不可要求申请人另行到本单位办理其他手续。如办理事项确需单位行政领导签批的,主管领导应到县政务中心现场签批。 

  (五)凡不能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审批办需作出书面说明,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县政务中心和服务对象。 

  第六条下列情况由有关审批办按照便民高效的统一规程,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政务服务项目涉及多个审批单位办理的; 

  (二)服务对象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审批单位的多个政务服务项目的。 

  第七条联合审批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单位承担的职责,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由主办单位审批办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会签、现场勘验,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类联合审批事项的主办单位为: 

  (一)基本建设项目中,项目核准或备案阶段为县发改局;项目规划审批阶段为县住建局;项目用地审批阶段为县国土资源局;项目开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阶段为县住建局。 

  (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为县科信局。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及变更为县旅游和商务局。 

  (四)工商企业登记注册项目为乐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联合审批项目以审批程序的最后把关单位为主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有争议的,由县政务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后提请县政府确定。 

  第八条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审批办确认受理的申报事项为需要联合审批的事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正式受理该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主办单位审批办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给联合审批的相关单位。 

  (三)主办单位审批办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1.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书》,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的方式办理,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主办单位审批办审批办结。 

  2.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办理,由主办单位审批办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合审批事项联席会议通知书》,通知应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3.联审会议由主办单位审批办主持,相关单位审批办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如审批工作需要)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送相关窗口。 

  4.对关系全县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比较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四)多个单位需要审查相同资料的,由主办单位审批办组织相关单位统一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主办单位审批办负责组织联合勘验,并一次性完成。 

  (五)经会签和联席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主办单位审批办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向服务对象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明确告知办理结果。 

  第九条需上报上级(如省有关单位)审批的初审事项,受理审批办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应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报县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对各类事项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书代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查询,或到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审批办作出说明,或提出投诉。 

  第十一条各审批办出具的各类通知书,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制式。 

  第十二条不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各行政审批单位的政务服务项目的审批工作,除了审批办公场地不在县政务中心以外,其他严格按照县“审管分离”方案要求,参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