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4883-6/2026-20791 主题分类:政府文件
- 发文机关:乐东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03-12 15:49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乐府办规〔2026〕1号发布日期: 2026-03-12 15:49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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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府办规〔2026〕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村(居)民自建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条 本县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住建局统筹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交通、水务、农业农村领域的建筑垃圾应由其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及工程源头管控。
县执法局负责开展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查处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据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制定的服务清单中规定的内容、流程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
县房管局负责规范物业小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引导物业企业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对接。
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各司其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超载、超速、抛洒、不密闭等违法行为,禁止无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车辆运输。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处理工作;对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及各镇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
乐东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设施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场、转运调配场等建设用地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指导相关单位及各镇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各镇政府落实属地主体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负责辖区自建房建筑垃圾处置的备案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规范处置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督促指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应当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同步将处置核准信息推送至县住建局。
第七条 处置单位、企业或个人应按规定在符合规定场所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或固定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三)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消纳;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 自建房、无物业小区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施工主体向属地镇政府登记备案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及处置方式等信息。属地镇政府每月28日前向县住建局报送统计结果。
有物业小区的装修项目:在装修开工前须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施工主体向物业公司登记备案装修垃圾产生量、种类及处置方式等信息。物业公司每月25日前统计汇总并更新备案信息,上报属地镇政府,属地镇政府每月28日前向县住建局报送统计结果。
建设工程项目:依据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材料清单要求,向县营商环境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县营商环境建设局每月28日前将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推送至县住建局。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产生及排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项目开工前向县住建局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地利用措施和目标,运输单位以及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以及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遵守以下规定:
(一)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制度和分类管理台账;
(二)设置分类堆放池分类收集、贮存建筑垃圾,设置标识、标牌,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对工程渣土采取防尘、防滑坡等措施;
(四)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应当进行道路硬化,设置视频监控、车辆冲洗等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居民装修、村(居)民自建房屋垃圾,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设置临时堆放点分类收集,并联系有运输资质车辆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可自行联系有运输资质车辆将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具体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并将建筑垃圾交由其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自建房的建筑垃圾,经备案后方可自行运输。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防撒漏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及装卸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二)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收运建筑垃圾;
(三)按照规定分类运输、装卸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五)不得在运输途中泄漏、遗撒建筑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称重系统和实时监控设施等电子装置;
(三)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
(四)符合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作为建设选址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三)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四)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五)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供应量等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