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2022〕3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点项目
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
使用决策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事项决策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琼府〔2015〕73号)、《中国共产党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乐发〔2022〕2号)精神,结合《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乐府〔2019〕75号)和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依据,以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范围和健全决策程序为主要内容,以扩大民主、增加透明度、保证决策科学性和时效性为根本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发展,构建适应需要和严谨严密的决策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所有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程序实施。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社会发展
(1)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重要政策。
(2)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重大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以及涉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建设。
(3)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2.规划
(1)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政策。
(2)涉及《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和各类法定专项规划的重要事项。
3.国有资产处置
(1)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2)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事项。
4.人员调动、招聘及奖惩
(1)列入本级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县外人员调入、县内调动和新人员招聘事项。
(2)以县政府名义公布的对各类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5.其他
(1)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2)县政府领导代表县政府作的重要工作报告;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3)其他需要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点项目安排事项
重点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的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乐东县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2.乐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3.中央、省在乐东县投资的重大项目。
4.县政府年度重点项目。
5.重点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机制。
6.涉及长远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重点资源的配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重点项目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8.其它应由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点项目安排。
9.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按照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已明确预算单位、项目及具体金额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项目和预算单位核拨资金,预算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10.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安排的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总投资规模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总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2)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资金预算,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依据会议审议通过的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支出项目资金。
(三)资金使用事项
1.已列入年度预算的财政资金,按照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预算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已明确预算单位、项目及具体金额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确定的用途和单位核拨资金。
2.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发生财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预算追加20万元以下的财政支出(不含重点项目安排事项的资金支出,下同),由协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2)预算追加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财政支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预算追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财政支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3.其他经县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交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财政资金安排,由协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策形式及执行
(一)对属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预算追加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议题,由牵头部门或责任部门按照《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规定提出,并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按照分工,通过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或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上报县政府的资金类请示(含涉及使用资金的实施方案类公文),呈报单位必须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呈报单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的函件与呈报县政府的请示,必须附上相关的材料作为资金申请的依据,充分阐述资金申请理由、经费构成等相关要素。
(三)对符合《中国共产党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其中,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议题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
(四)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方法,并上报执行进展。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
五、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本规则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擅自对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进行决策的。
2.在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或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3.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