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规〔2020〕7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超标粮食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收储、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粮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及感染其它有害污染物质,影响食用安全的本地产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超标粮食的处置应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保障食品安全,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县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行政部门为成员的超标粮食处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超标粮食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超标粮食进行处置管理。
第五条 超标粮食处置应在政府主导下,实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方式。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制度,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处置的各项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章 超标粮食的风险监测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地产粮食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地产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八条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九条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一旦监测结果表明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超标粮食的处置响应
第十条当发现存在全县性的超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超标粮食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超标粮食处置响应。
第十一条启动超标粮食处置响应后,县政府结合污染类别、危害程度,确定超标粮食处置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收购的区域范围、执行时间、收购方式、质量标准、收购价格、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
第十二条建立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储存制度。定点收储库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着方便种粮农民售粮、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销售处置、有利于监管的原则,择优确定,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报县超标粮食处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定点收储库点的仓容总量应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
第十三条定点收储库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装粮条件的有效仓容,能满足定点收购粮食单存单放;
(三)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交售数量较少的粮食还应具有可移动式磅秤;
(四)有较强的粮食技术处理能力,机械化水平较高,有相应的保管人员;
(五)拥有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常规质量、储存品质检验设备、检验条件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
(六)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定点收储库点应按粮食超标程度或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
定点收储库点应当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详细信息。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超标粮食的验收
第十五条收购入库的超标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应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农发行乐东支行共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质量验收的检测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承检机构要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原则进行检验和判定(稻谷、小麦检验试样分别为大米、小麦粉国家标准规定等级的最低等级)。
承检机构对检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超标粮食检验数据。
第六章 超标粮食的销售转化
第十八条超标粮食的销售转化一般有以下四类途径:
(一)经过技术处理(物理、化学和生物技术等)后,检验结果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用作口粮使用;
(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销售使用;
(三)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销售使用;
(四)无使用价值的,视情况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超标粮食实行定向销售制度。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定向自主销售等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超标粮食实行定向销售管理制度。超标粮食销售时,卖方必须提供质量验收报告,在销售合同(协议)和发票中注明超标粮食的用途。买方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购买的超标粮食数量不得超过其加工转化能力,并签署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转让及改变超标粮食用途。相关档案材料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超标粮食实行销售报告制度。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出库时,承储企业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向农发行乐东支行通报相关情况。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将销售流向情况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购买超标粮食企业所在地的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便于对超标粮食的转化处置进行跟踪监管。
第七章 超标粮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超标粮食的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产粮食种植环节质量监管,加强科学种植的技术推广和指导,规范农药和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粮食收购、储运环节质量监管,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严格执行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制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及食品生产原料采购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县财政局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中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销售过程中的亏损等费用安排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超标粮食处置中有关财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生态环境局依法负责对超标粮食及其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环境监管。
农发行乐东支行负责对政府定向收购超标粮食所需信贷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超标粮食的处置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在超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转化及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转化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和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污染物排放、农药化肥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以及非定点企业自行收购超标粮食的,应由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和差价等损失,全部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超标粮食处置过程中,涉及其他非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