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2019〕70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竣工
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乐东黎族自治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将各相关部门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规范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竣工联合验收模式,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简化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进一步优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构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地震、海洋、生态环境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机制,简化竣工验收手续,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效率。2019年年底,我县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全面实施联合验收模式;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即依托统一的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
(三)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类验收事项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四)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适用本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要结合实际,梳理各自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类别和联合验收事项、条件、流程及验收资料清单,分别制定行业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验收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全力推动联合验收工作,做到合法合规、整合简化、保证质量、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15日前)
(二)优化联合验收机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分别制定精简统一的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清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全面清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取消各种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验收事项,实现建设工程审批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最大限度地简化联合验收事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15日前)
(三)配合省级建立我县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省级建立我县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11月15日前)
三、联合验收事项
精简审批环节,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事项和竣工验收备案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其他验收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档案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持联合验收意见表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验收。
(二)港口工程
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港口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事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完成验收。
(三)水利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等验收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须在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完成验收。
四、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施工图要求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二)规划、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完工,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四)未纳入联合验收的其他验收事项已验收合格。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五、联合验收流程和办结时限
(一)申请联验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表,并按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一口进件
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各验收部门。各验收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统一受理
各验收部门确定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
(四)并联推进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协调建设单位及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项目的总体或部分同步并行开展现场验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联合验收工作。
(五)出具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或准许使用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协调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工作。
(六)一口出件
各验收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证明或允许使用文件送达综合服务窗口,由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联合验收意见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联合验收工作;县政府落实联合验收主体责任,统一授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积极稳妥推进本县联合验收工作,在2019年11月15日前,制定本县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并经政府会议通过后印发,抄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加强协调沟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服务窗口要与省级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数据对接。做好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加强部门、单位、企业间的联系沟通,主动协调解决联合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有关工作提供服务;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主动服务,在建设过程中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
(三)认真抓好落实
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验收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每月5日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住建局将上月联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建设单位、市政公用单位、测绘机构、施工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责任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