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决定,从2005年开始,将我省列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以等额资金资助考入全国第一批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家庭贫困而无力完成学业的本科生。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助学工程”选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拨付。同时,还将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本省资助的在省外院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实施“助学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帮助我省培养人才的实际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对我省各族贫困学生的亲切关怀。这一工程是党和政府为特困大学生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海南省“助学工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主管。
第五条 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成立海南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周文彰 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常务副组长:周洪晋 省文明办主任
副组长:支小纪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平治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修演 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一名业务处长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
第六条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学生;
(二)当年参加高考,在第一批次被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生;
(三)品学兼优,有培养前途,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的本科生。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推荐。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学生原就读中学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择优确定预选名单,向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推荐。
第十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教育(教科)局,对学生家庭及本人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分别将中央“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海南省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同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如社会各界对名单无异议,则由被推荐学生所在中学填写推荐审批表,经征求学生户口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农场连队)意见后,报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推荐审批表报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9号。
第十二条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将全体受助学生名单在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公布。
第十三条 名单公布后,如社会各界在7天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并报中央文明办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把助学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助学金每学年分2次发放,第一个学期初发放4000元,第二个学期初发放1000元。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将根据其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受助学生第一学年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全部免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的通知》(文明办[2002]11号)规定,由所在高校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每学年由高校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院校。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所在的本省属重点高校应制定《“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助学金的取消
受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其助学金即被取消。
(一)有不符合受资助条件任何一项者;
(二)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三)在受资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四)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五)任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学科重修者;
(六)本人申请取消受助资格者;
(七)其他需要取消情况者。
第六章 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助学工程”助学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由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财务室在商业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异地通存通兑的银行存折(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把资助款划入受助学生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每个学期末,必须把本学期使用助学金的情况,列一清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再由学校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寄到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须在每年7月30日前对历年的在校受助学生的思想、成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研究是否继续资助,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三条 省文明办应于每年终了后60天内,将上一年度“助学工程”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对受助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政治思想表现好,有上进心;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为报效祖国,振兴海南贡献力量;
第二十五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每个学年须向省文明办和当地文明办写一份经班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的学习、思想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实行,由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省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条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决定,从2005年开始,将我省列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资助范围。同时省委省政府决定以等额资金资助考入全国第一批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家庭贫困而无力完成学业的本科生。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助学工程”选择品学兼优的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拨付。同时,还将根据受助学生的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本省资助的在省外院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实施“助学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帮助我省培养人才的实际行动,体现了党中央对我省各族贫困学生的亲切关怀。这一工程是党和政府为特困大学生排忧解难、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海南省“助学工程”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主管。
第五条 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成立海南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
组长:周文彰 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常务副组长:周洪晋 省文明办主任
副组长:支小纪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平治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修演 省委宣传部助理巡视员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一名业务处长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
第六条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学生;
(二)当年参加高考,在第一批次被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生;
(三)品学兼优,有培养前途,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的本科生。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推荐。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学生原就读中学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择优确定预选名单,向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推荐。
第十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教育(教科)局,对学生家庭及本人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分别将中央“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海南省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同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如社会各界对名单无异议,则由被推荐学生所在中学填写推荐审批表,经征求学生户口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农场连队)意见后,报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推荐审批表报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9号。
第十二条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将全体受助学生名单在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公布。
第十三条 名单公布后,如社会各界在7天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并报中央文明办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把助学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助学金每学年分2次发放,第一个学期初发放4000元,第二个学期初发放1000元。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将根据其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受助学生第一学年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全部免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的通知》(文明办[2002]11号)规定,由所在高校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每学年由高校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院校。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所在的本省属重点高校应制定《“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助学金的取消
受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其助学金即被取消。
(一)有不符合受资助条件任何一项者;
(二)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三)在受资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四)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五)任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学科重修者;
(六)本人申请取消受助资格者;
(七)其他需要取消情况者。
第六章 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助学工程”助学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由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财务室在商业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异地通存通兑的银行存折(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把资助款划入受助学生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每个学期末,必须把本学期使用助学金的情况,列一清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再由学校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寄到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须在每年7月30日前对历年的在校受助学生的思想、成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研究是否继续资助,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三条 省文明办应于每年终了后60天内,将上一年度“助学工程”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章 对受助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政治思想表现好,有上进心;艰苦朴素,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努力完成学业,为报效祖国,振兴海南贡献力量;
第二十五条 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每个学年须向省文明办和当地文明办写一份经班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的学习、思想情况汇报。
第二十六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实行,由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省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